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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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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4 18: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11月13日电国务院7月22日发布了《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决定,中国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演出处起草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否则将予以处罚。
  《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对“假唱”“假演奏”,定义为“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做出了处罚规定: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即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发证登记档案制度,演出场所、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登记备案制度。据悉,对于具有违规行为的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相关文化行政部门将向社会曝光。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条例》还对举办募捐义演给出了管理条例,称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参加募捐义演演出活动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单位或者个体演员应当将扣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包括门票收入、捐赠款物、广告赞助收入以及其他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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